12月1日,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
原《条例》共42条,此次共修订23条,删除1条,增加3条,修订后的《条例》共44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产业带动、资金扶持和服务保障三个方面,此外,《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杜林春表示,《条例》的修订将对我市就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巨大推动作用。
目前,市人社就业部门已成立《条例》专项宣传系列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具体将从四个方面做好宣传工作,即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人社就业部门自有宣传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条例》内容;组织开展人社领域领导干部培训班,邀请自治区专家集中授课、解读《条例》,使广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髓,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就业工作质效;印制新修订的《条例》宣传手册,向全社会特别是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基层一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投放,进一步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提升社会知晓率;结合新修订的《条例》,立足包头实际情况,积极研究促进就业的新举措新路径,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据悉,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11月17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通报。
(记者:孟婧美;编辑:张飞;校对:王振伟;审核:贾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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