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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时大意致人死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2022年11月17日上午,市民王某驾驶车辆到达青山区大德亨收费站附近的荒地违法倾倒垃圾,王某在车斗顶部打开苫布时,提醒了周围的拾荒者“等倒完垃圾再过来”。随后,王某上车开始操作,在车辆升斗倾倒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从后视镜发觉似乎有人影闪过,但仍然按下控制按钮倾倒垃圾,导致拾荒者张某被垃圾压缩包砸倒致死。

之后庭审中,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本案承办律师,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尹妙琦认为,王某在案发后没有逃跑抗拒的行为,且主动报警,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倾倒垃圾时,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被害人被垃圾压缩包砸倒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律师说法】

尹妙琦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尹律师详细讲解道,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尹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生活、工作中要避免过于自信及疏忽大意的行为,要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如果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务必第一时间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简介】

尹妙琦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历。具有公安从业经验七年,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涉黑、涉恶等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及辩护经验。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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