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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公共部分出租收益惹争议 律师这样说

日前,我市某小区几位业主在私下商议后将小区电梯内空白位置租给某公司张贴广告,广告收益流向目前未知,据悉均由这几位业主私下商议决定。小区其他业主得知此事后,要求小区物业干预此行为,并集体到物业办公室讨要说法。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向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意见。

据此,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王钰超律师表示,事件争议的焦点有两点:第一,小区电梯内空间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使用部分,几名业主私自出租共有部分,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第二,其他业主的权力该如何维护。

【律师说法】

王律师详细讲解道,首先,未经合法程序而作出的出租共有部分并收益的行为属于侵犯共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民法典》物权编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第278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业主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首先应当确认侵害事实的存在。可以要求查看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出租的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账册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此外,王律师强调,业主们一定要在确认私自出租的事实后,再寻求与相关业主协商,协商过程可以采取录像,协商纪要签字等行为记录协商过程。协商无果后,可以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侵占自诉案件。如果私自出租获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需要向小区所在地派出所报案。

【律师简介】


王钰超男,2015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015年至2022年6月在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7月加入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5月,参与撰写的论文《论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差异》获自治区律协“安全生产论坛”二等奖;2022年7月,主笔《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如何介入程序和事实认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论文获“三省一区”律师论坛二等奖。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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