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婚内向妻子借款,离婚后妻子向丈夫索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女士与邢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二人之间无婚前财产约定及夫妻财产约定。2017年,邢先生因偿还个人债务,向王女士借款3.2万元,并向王女士出具一张借条。2020年,王女士与邢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债务进行约定。王女士持借条向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先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邢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款项是用于偿还邢先生个人债务。据此法院判决:邢先生向王女士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利息。
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一般多发生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此时,婚内发生的借贷与普通借贷并无区别;如夫妻双方为共有财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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