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轻则入狱受刑,给自己留下无法抹去的人生污点;重则车毁人亡,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尽的悲痛与创伤。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醉驾逃避检查的乔某某被处拘役和罚金。
2022年9月3日23时44分,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银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白云路与前进道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乔某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在等待抽血检测过程中,沿白云路由南向北逃跑,被民警截获。经检测,被告人乔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10.5mg/100ml。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乔某某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然而,乔某某在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拒不配合执勤民警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且在等待抽血检测过程中具有逃避检查行为,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表示,驾驶员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应当遵从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宗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车行驶。如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应主动停车配合交警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检查。
【法条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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