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树呢?谁把我种的树砍了?”一天清早,家住萨拉齐镇的老云刚到林场就傻了眼——种了几年的柳树一夜之间被砍了大半。看着还在自己承包地上砍伐的工人,老云赶忙上前制止,结果却被无视。无奈之下,老云拨打了报警电话。
“消失”的柳树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找到大力、小刚、阿飞三位案件相关人,经过多次调解,他们却均拒绝赔偿老云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老云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数月前,大力欲将其位于萨拉齐镇某村西南侧的土地承包给小刚经营,小刚提出需对方先清理土地上种植的苗木后才肯承包。大力无力支付清理苗木的费用,便与小刚协商免除两年的土地承包费,由小刚代为支付清理苗木的费用。随后,两人找到阿飞负责清理、拉运承包地上的苗木,三人达成协议后,大力向阿飞指认了清理苗木的范围。阿飞带领工人前往砍伐清理,却误砍了原告老云承包地上种植的柳树。
三人的关系理清了,那么老云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大力认为,砍树钱是由小刚出的,阿飞也没有按照自己指认的苗木清理范围砍伐,所以赔偿不应由自己承担;小刚表示,虽然砍树钱是自己支付的,但这是因为大力暂时没钱,所以让自己用两年的承包费代为支付的,所以砍树钱应该算作是大力的,因此赔偿不应自己负责;阿飞则辩称,树确实是自己带人砍的,但他跟大力、小刚属于雇佣关系,且自己是完全按照大力的指示砍伐,因此赔偿不应由自己支付。
难定的责任
本案中,大力、小刚、阿飞三人的关系,以及责任的划分是该案的主要矛盾争议点。那么,这三人在本案中有何法律关系?法官表示,根据大力、小刚以及阿飞签订的《承包地清理苗木耕种三方协议》内容,可知小刚承包大力土地,阿飞负责清理土地苗木,小刚以土地承包费支付阿飞清理费用,大力予以同意并在协议签订后向阿飞指认清理苗木的土地范围。阿飞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清理主要工作,与大力、小刚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事后再由小刚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结合三方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大力、小刚与阿飞之间协议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特征。
误砍树苗,大力、小刚、阿飞谁担责?承办法官解释,依照《承包地清理苗木耕种三方协议》,小刚和大力应负有向阿飞指认树苗的具体位置义务,现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小刚对阿飞锯树的具体地点予以确认并对阿飞的工作予以监督检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力作为土地实际承包人,对土地范围清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阿飞、小刚实地对土地范围予以指认,因未实地指认导致老云家树木被误砍,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阿飞作为承揽方未对苗木清理范围认真核实,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老云的财产损失,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阿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老云赔偿苗木损失及土地承包费损失54456元。大力、小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各自向老云赔偿苗木损失及土地承包费损失27228元。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实习生: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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