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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 一字之差意义不同

很多人可能会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混为一谈,认为只是一个字的差别,其实不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若不了解两者的区别,对维权也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法院最终以劳务合同纠纷进行裁判。

据了解,本案中原告小张通过被告某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该公司监事取得联系,于2022年8月26日到被告承包的达茂旗某工厂综合楼主体施工现场任电工兼职带班组长,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7∶00-18∶00,工资350元,带班费50元,餐补3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22年11月1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3440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3440元,2022年8月26日至1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月工资129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及诉讼费等。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关系,因原告提供的劳务不满勤,才扣留了原告8个工作日的工资共计3440元。

从原告的诉称中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互联网上的招聘信息与被告取得的联系,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就缴纳社会保险进行过商议,且原告自称双方双向选择,按照实际工作日结算报酬,用工过程中随时可以人走账清,离职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关键是部分工资也是被告的总承包方代付的,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其支付工资的相对方只能是被告,综合上述事实,达茂旗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工作性质属于临时性短期性,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44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服判息诉。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首先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建立,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属于用工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并没有特定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之间,属于服务关系。其次是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劳务合同,仅体现经济关系,双方的地位平等,只需要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另外,法律适用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如果发生纠纷,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起诉;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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