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只喝酒的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乘车人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2日傍晚,王某与周某某等4人相约在饭馆共同饮酒,至21时许准备回家,其中两人因路途较近便步行先行,周某某和王某家距离饭馆较远,便决定驾车回家。当时,周某某感觉王某喝的比自己少一些,遂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及钥匙交由王某,让王某驾车载其一同回家。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周某某的车辆上路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同乘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喝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此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醉酒,仍将车交给其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且其未查验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亦应从重处罚。
融媒体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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