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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无责

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今年,孙某酒后驾车,在路口倒车时与苏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苏某车辆受损,修理车辆花费6800元,孙某拒付修车费。苏某依法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孙某赔偿其修车费68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虽然孙某所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孙某赔偿苏某经济损失6800元。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交强险后,想当然认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承担责任。实际上,机动车驾驶人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既危害公共安全,又威胁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希望大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拒绝酒驾醉驾。

融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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