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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下降

近日,记者从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18年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11件,2019年受理428件,2020年受理299件,2021年受理282件,2022年共受理126件,2023年至今共受理76件。总体来说,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分为四个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审判实践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居多。

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依法处6个月以下1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等情形的,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犯罪成本较大。犯罪行为人本人会受刑事处罚,保存犯罪记录,依法不能从事公务员、律师等职业;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向醉酒致害人追偿;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构成交通肇事等犯罪的,终身禁驾。再次提醒机动车驾驶人,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法律红线,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远离危险驾驶罪这一风险,避免自己、家庭和社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融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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