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酒后因过失造成其住所卧室着火,导致同单元内楼上住户李某某、张某某被浓烟熏倒在楼道内,送往医院救治后,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恢复意识,住院十天后死亡。
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技术科学室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后窒息死亡。依据东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张某过失引起火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其过失引发火灾,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融媒体记者: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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