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市民张某与国内某知名家居品牌签订了《加盟经销协议》,约定张某作为某地区品牌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张某在该区域家居商城开设店面销售该家居品牌产品。代理期限届满后,家居品牌公司未与张某签订续约协议,安排张某与其新选任区域经销商康某签订《金牌橱柜展厅资产转让协议》,在该转让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违约,家居公司可依据双方转让协议条款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张某主张赔偿权利。在2021年初,张某接到法院传票,家居公司以张某存在加盟经销协议约定违约情形为由向张某起诉主张支付违约金等合计70万余元。张某立即找到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分析研判,为张某拟定答辩状、代理词及证据目录等文书。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驳回家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张某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律师说法】
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成瑶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加盟经销协议》虽签订于2020年1月1日,但其履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期满,且本案讼争的违约行为和《金牌橱柜展厅资产转让协议》均发生于 2021 年,属于法律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加盟经销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是否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案涉《加盟经销协议》是金牌橱柜公司起草并基于不同区域再进行调整修改的制式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金律师详细解释道,本案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等诸多内容,格式条款一般是指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制式合同中的条款,合同的拟定方应就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尽到充分提醒的义务,例如,对违约条款部分文字进行字体加粗、划线等以明显方式进行提醒,否则可免除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
【律师简介】
金成瑶,包头市昆都仑区工商联第六届执委,毕业于内蒙古大学。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代理,先后为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人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及庭审应变能力。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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