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该案经法院诉源治理中心委派至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2010年,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方、木板等材料用于施工建设,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欠付货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于2011年出具借条一张,在此之后仅偿还了1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调解中心分析案情后,将双方约至调解室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愿意偿还欠款,但对利息提出异议。该中心调解员经询问后得知,双方在出具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且缺乏借款合同,仅进行了口头约定,这给调解员的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原告认为,虽然当时没有约定利息,但依据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是可以主张的。调解员表明,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依规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条件困难,调解员需要根据双方情况平衡利益。
经过调解员的协调,原告放弃了利息主张,同意被告分期还款的方案,并约定如逾期偿还,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法官表示,该案中,当事人双方是两个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那就视为无息借款。但由于被告已经存在逾期还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基于被告的经济情况,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平衡了双方利益,为双方达成了最合理的还款方案。
融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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