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为该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破产后的债务利息?近期,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清晰地解答了这个问题。
2014年10月17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借款人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网络贷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为3年,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止。还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28%。同时,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保证人内蒙古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内蒙古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络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依约发放贷款。
2016年8月25日,借款人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的借款本金未完全受偿,故其在对破产企业申报债权后,以保证人内蒙古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内蒙古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842510.27元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青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根据担保从属性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故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债务也应停止计息。因此,本案中内蒙古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对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及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之日之前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对债权人来讲,一旦出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在担保期限内及时主张实现担保物权或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主张债权,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化清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无论是主债务还是保证人应当代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都已经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不再因债务人延期还款而享有利息收益。因此,债权人及时就自己的债务向破产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至关重要。同时对保证人来讲,要善于利用新规计算保证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债务人破产是担保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关于债务人破产保证债务利息停止计算,是对保证人利益的进一步保护。保证人在诉讼中应学会善于运用该规定,合理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
融媒体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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