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喝酒了,但我为了避免酒驾,专门放下小车没开,而是骑的摩托车,咋就犯罪了?”面对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经法官释法明理,曲某某恍然大悟,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记者了解到,2022年6月16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九原区黄河大街与站北路交叉口南侧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曲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融媒体记者: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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