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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房抵债”带来的法律纠纷

日前,市民张先生收到法院的发来的查封通知书,自己住了好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查封了,我的家怎么突然就变成他人的被执行财产了呢,怎么才能将涉案房屋中止执行?张先生收到查封通知书后,拿着多年来该涉案房屋的生活缴费证明以及按揭贷款的还款凭证来到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金成瑶律师去执行法院阅卷了解了详细情况。金律师告诉记者,事情还要从12年前说起,张先生是做水泥买卖生意的,2010年向孙某、沈某夫妻经营的水泥厂购进了近50万元的水泥,付款后孙某陆续向张先生提供了价值30万元的水泥,剩余价值20万元的水泥由于市场原因,一直未能向张先生供货,后张先生与孙某夫妻达成口头协议,将登记于沈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抵顶给了张先生,因上述涉案房屋系按揭贷款房屋,故双方约定以近20万元的水泥款抵顶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剩余按揭贷款由张先生继续偿还,由于涉案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约定去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同年年底,张先生领取了钥匙并装修入住至今。张先生多次催促孙某夫妻办理房屋更名手续,遭到种种推诿,后再无法与孙某夫妻取得联系,此事搁置一直无法顺利办理,涉案房产的贷款截至2020年已经由张先生全部偿还完毕。现涉案房屋已被孙某夫妻的其他债权人依法查封,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将房屋腾退。该案目前已经审理完毕,经律师的多方奔走与努力,为当事人迎来了法院公正的判决,法院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孙某夫妻协助张先生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张先生拿着沉甸甸的《判决书》已经办理完毕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律师说法】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张先生与孙某夫妻以口头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律师认为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张先生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向孙某夫妻履行购买房屋支付价款义务,对于剩余房屋按揭贷款,原告张先生已全部偿还完毕,故张先生已经完全履行作为房屋买受人的义务,孙某夫妻应当在房屋买受人履行完毕支付价款义务之后向房屋购买人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义务。

随着购房需求的增加,很多购房者会因为资金短缺等原因选择购买顶账房,那么到底什么才是顶账房,购买顶账房有哪些风险,市民朋友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金成瑶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相关规定,顶账房主要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还债务时,将自己的房屋作价支付给债权人,再由债权人出售房屋。顶账房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购房者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明晰产权,仔细审查相关房屋权利凭证原件,五证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出卖方还没有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只要开发商同意并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即可;如果出卖方已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那么房屋再交易则属于二手房交易。金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购买顶账房时,到房产部门等进行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着重核实房产登记权利人、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情形。购房者不管与谁签订买卖合同,都应明确卖房者是开发商,开发商同样应承担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同的义务,购房者应保留好签订的纸质版《房屋买卖合同》,以备更好的解决房屋买卖纠纷,从而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律师简介】

金成瑶:包头市昆都仑区工商联第六届执委、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代理,先后为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人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及庭审应变能力。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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