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劳动用工规范,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据了解,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岗位为配送员。被告公司《员工手册》第四节“反腐败”中记载全部员工应当遵守《集团反腐败条例》,所称的腐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自己、利害关系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2021年3月4日,被告公司人员与原告面谈,其中记录原告认可其于2021年3月3日揽收的快递货物运费金额应当为343元,原告用自己的账户下单,向客户收的是重货价,回到营业部发的是零单,赚取了差价223元,其不知道该行为是违规行为。原告与寄运该货物的客户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2021年3月3日,原告告诉客户运费343元。2021年12月14日,原告给客户发信息称:“如果一会儿需要当庭给你打电话,一定说运费是我垫付的,具体多少钱你也不知道,而且得说咱俩是朋友关系。”
2021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写明因原告存在“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收到该通知。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81元及拖欠的加班费274722元。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且哪项行为达到“严重”之程度,对用人单位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不应单方、秘密决定,以防止滥用“规章制度”的规定,恶意扩大解除权行使的范围,达到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于2021年3月3日揽收快递业务,告知客户快递费343元,但实际发货使用自己的账户支付运费131元,存在赚取其中差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被告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同时,向客户揽收快递业务收取运费是被告公司的基本业务,也是原告的基本工作职责,原告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引导客户下单交费,而是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下单交费,并赚取差价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原告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其作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扰乱了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了被告公司的利益,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因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提出的加班费,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法官表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应提前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既贯彻了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司法精神,也保护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促和谐,共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以促进劳动用工规范,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劳动、用工观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提供实质性的“双赢”保障,用司法服务和保障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融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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