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者把微信、支付宝借给他人,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看似“生财有道”,结果“挣”来刑期。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其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帮信犯罪案件。
据了解,2021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在东河区环西市场附近遇到陌生人向其收买银行卡,杨某在明知出租银行账户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支付宝、微信交于对方用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公安机关查证,其名下3张银行卡不明资金总进账为人民币1826185.06元,总出账为人民币1826181.21元,且已查明一银行账号作为涉案一级账户在全国涉及网络诈骗案15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而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支付宝、微信支付结算功能帮助其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融媒体记者: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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