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大部分司机都有“喝酒不开车”的共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以身试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车主明知朋友喝了酒,还将车辆交给对方驾驶,车主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法官告诉你:会!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据了解,202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贾某某(已判决)等人一起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张某某明知贾某某已经饮酒,仍纵容贾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搭乘该车。贾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三八路与莫尼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8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明知贾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贾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该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该案中,张某某虽然未在醉酒后直接开车上路行驶,但其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明知贾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交由贾某某驾驶,且并未实施过任何劝阻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二人均难逃法律的制裁。
据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样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融媒体记者:李强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