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李某、陈某、于某帮助信息犯罪网络活动罪一案。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及一个浙江网商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上线使用,并于2022年8月介绍被告人于某、陈某提供银行卡和网银账户为上线转移资金。经统计,被告人李某帮助上线转移资金共计564452元,通过提供自己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网银账户从中获利共计29859.01元。被告人于某提供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及一个浙江网商银行账户帮助上线转移资金共计817757元,从中获利26592元。被告人陈某提供本人名下4张银行卡及一个浙江网商银行账户帮助上线转移资金共计577368元,其从中获利18584.11元。
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融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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