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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学子异地求学 房款意外被冻

不久前,异地求学的小陈委托母亲代为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以便购买婚房,可卖房款却被法院裁定冻结,对此,小陈感到既纳闷又担心。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2009年5月,陈父因病去世,陈父与陈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房产,小陈继承了陈父的份额后,陈母将其所有的份额也赠与小陈,小陈通过继承与赠与的方式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12年,陈母与王先生再婚。

2018年2月,小陈与案外人吴某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书》,约定小陈以4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吴某。因小陈之后要去外地求学,故委托其母代为出售涉案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2018年3月,吴某向陈母转账购房款45万元,陈母于收款当日将上述购房款分三次转至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账户,准备让王先生协助小陈购买婚房。

2018年5月,在小陈选购婚房期间,王先生与某银行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冻结了王先生银行账户内的三百余万存款,其中包含陈母转入的用于给小陈购买婚房的购房款45万元,小陈了解情况后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然而受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对于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的权利归属,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之规驳回了小陈的执行异议申请。

万般无奈下,小陈来到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圣凯达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拟定执行异议申请书、代理词、证据目录等相关文书,并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得执行第三人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内属于小陈的45万元存款。

【律师说法】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陈对第三人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属于小陈所有的45万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成瑶认为,小陈作为异地求学的学生,在学业期间委托亲生母亲代为出售房屋、收取房款,符合常情常理和市场交易习惯。判定该45万元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判定其来源,而不仅仅依据其暂存在哪一个账户而简单判定,故其对该笔45万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通过人民法院对实体权利的充分审理,而弥补执行阶段仅通过形式审查可能会产生的问题,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金律师提醒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本案之类似情形,可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前,应事先对受托人的自然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合理评估。

【律师简介】

金成瑶:包头市昆都仑区工商联第六届执委、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代理,先后为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人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及庭审应变能力。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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