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供应国VIB标准车用汽油,停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VI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不符合国VIB标准的E10车用乙醇汽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对生产、销售环节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是否符合国ⅥB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各车用汽油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自2023年4月1日起,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规定的国VIB标准产品,履行出厂检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在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的情况,可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线索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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