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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无过错方还能向对方索要损害赔偿吗?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现有第三者,还能再因感情受到创伤而提起诉讼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吗?日前,家住昆区的王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因感情不合,遂协议离婚。离婚后,刘女士发现王先生不仅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与第三者育有一子,残酷的现实让刘女士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刘女士最终决定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案外女所生之子为王先生与刘女士婚内所受孕,且有病例载明双方身份关系为夫妻,足以证明王先生在没有与刘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发生关系。法院对刘女士索赔5万元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聂荣荣表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违道德准则,而且违反法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内出轨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

聂荣荣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十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百余起民商事案件,涉及婚姻家事、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领域。执业期间担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多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医疗行业等多种领域。

记者 任婧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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