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持续推进民生改善,织密兜牢民生保障网。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印发《包头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包财社〔2022〕883号)、《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包财社规〔2022〕569号),明确各部门职责、资金分配方法、使用范围、兜底保障责任,压实各方管理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困难群体各项保障政策落实。
“十三五”以来,我市连续6年提高社会救助补助标准,城镇低保由2016年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40元,农村牧区低保由2016年每人每年50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544元;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265元和487元。同时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积极应对疫情,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城市困难对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农村牧区困难对象补贴标准不低于15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022年累计下达补助资金2.74亿元,较上年增加0.74亿元,增长37%,保障人数4.2万人。
2023年,我市采取“预拨+结算”的方式加快支付进度,截至1月底,累计拨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33亿元,要求各地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对生活出现困境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受益人手中,着力将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办早办好。
2022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纳入全市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范围,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支出进度位居自治区前列,在自治区绩效考评中获得优秀,代表自治区接受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城乡困难群众项目资金满意度调查,获得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通报表扬并给予资金倾斜支持,在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融媒体记者:赵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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