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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伐木被追责 法治力量护青山

为加大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石拐区人民法院邀请石拐区监察委员会、石拐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围绕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召开恳谈会。

会上,石拐区人民法院详细介绍该起盗伐林木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据介绍,2020年,被告人高某某得知石拐区五当召镇辖区内有枯死木需要砍伐,遂联系石拐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意图承揽砍伐枯死木工作,其明知砍伐林木需要取得采伐证,却仍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以“砍伐枯树”的名义,虚报该地区存在“3000棵枯树”,并肆意宣传其具备砍伐枯树的授权,进而说服被告人韩某自购设备、雇佣工人并联系买家对174株杨树实施了砍伐,立木材积总计53.386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盗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该被告人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其五年内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明知高某某未取得法定的采伐许可证,仍继续以“砍伐枯树”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应视为与被告人高某某共同实施犯罪,但其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二被告人上诉后,该案最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2003年3月3日林函策字〔2003〕15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林木并非普通私产,采伐林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广大群众应当不断增强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及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的法治意识。非法采伐林木,不仅造成生态资源的不可逆破坏,更可能触犯刑法。

融媒体记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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