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相关案件梳理出电信诈骗的几种犯罪行为,提醒人们莫要贪图“快钱”,让无知害了自己。
被告人王某某在云某的指使下,帮其收买他人银行卡,并将收买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卡密码及网银密码等发给云某,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云某共计收购他人银行卡165套。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山区以10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含电话卡、手机网银),并以15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云某。被告人苗某某、蔡某某在被告人云某的指使下,去深圳使用蔡某某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由云某支付二人每天200元工资,被告人苗某某、蔡某某使用蔡某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帮助上家转账,先后将进入蔡某某账户内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及频繁划转,同时帮助上家将进入蔡某某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操作。
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云某、王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云某、蔡某某、苗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账户,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云某、蔡某某、苗某某明知收到的钱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融媒体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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