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直接结算范围、资金管理、业务监管、协同管理以及信息化标准化支撑,对进一步理顺、规范全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规定,适用人群是指在自治区各统筹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跨省门诊就医、跨省药店购药等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类型分为两大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实施细则》指出,备案申报可携带有效参保凭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大厅窗口办理,当场受理、即时办结。也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蒙速办”App、内蒙古医疗保障App、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采取承诺制办理自助备案服务,即时办理、即时生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自行设定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短于3个月,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长期有效。采取承诺制生效的备案超过3个月后可进行变更,未满3个月须在补充相关材料后方可变更备案,再次备案不设时间间隔。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自行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备案有效期,可随时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就诊。
据悉,跨省和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跨省和区内异地就医零星结算均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支持双向享受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无需取消现有备案即可在参保地就医,执行参保地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可申请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执行参保地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
同时,《实施细则》对建立预付金制度、规范直接结算行为、支持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监督检查等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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