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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12条禁令”

全市广大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示广大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严禁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2.严禁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3.严禁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4.严禁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5.严禁在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等进行虚假宣传。

6.严禁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表述的医疗美容违法广告。

7.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严禁进行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9.严禁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10.严禁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11.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的行为。

12.严禁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无照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如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从严进行查处!

来源: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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