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增加有关利息、违约金等内容的条款,并约定计算标准。但很多人不知道,对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增加有关利息、违约金等内容的条款,并约定计算标准。但很多人不知道,对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0月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王大(化名)、王二(化名)签订了一份《赊销商品协议书》,A公司为甲方(卖方)、被告王大为乙方(买方)、被告王二为丙方(担保方)。被告王大向原告A公司购买大型轮式联合收割机一台,总价款为188100元,已付116000元,赊销货款为72100元,承诺202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赊销货款。
《赊销商品协议书》约定,赊销货款利息按每月1.5%计算,逾期每日加收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王大、王二分别在欠据上签字,王二对该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到了2021年12月25日,王大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赊销商品协议书》付款,因此A公司将王大和担保人王二一同告上了法庭。
原告A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大按照《赊销商品协议书》的约定,立即履行给付原告购车款72100元的义务,被告王二(化名)对给付前述购车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判令被告王大按照《赊销商品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利息9733.5元,利随本清。被告王二对前述给付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判令被告王大按照《赊销商品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430元。被告王二对前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土右法院认为原告将联合收割机交付给被告,被告已支付货款116000元,欠付原告721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目的均是弥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收回欠款的损失,故而利息与违约金总和不应超过欠付款(72100元)的30%,即21630元,因此裁判被告王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剩余的购车款72100元及违约金21630元;被告王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至于原告A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融媒体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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