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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要悉知 权利也有“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又履行了部分债务,这种情形下,全案诉讼时效会恢复吗?日前,土右旗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2013年10月21日,被告王某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该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期限内借款月利率为12‰,逾期罚息为月利率18‰。

合同签订当日,A银行将200万元本金打入被告王某的账户。同日,被告B担保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王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借款到期后,2015年12月28日,A银行通过扣划B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保证金形式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扣划B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保证金形式偿还本金170万元,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未偿还。2022年5月A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剩余利息,被告B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银行在2015年12月28日通过扣划B担保公司保证金的方式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30万元,系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B担保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由此计算三年,即至2018年12月27日届满。A银行并未在此期间内向主债务人王某或担保人B担保公司主张权利。根据证据显示,A银行在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扣划借款本金170万元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现被告王某提出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应予以支持。

因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被告B担保公司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其亦无须再行承担担保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融媒体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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