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包头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摘编,一起来看↓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受益人为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上每人每天提高50%;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假肢、轮椅、助听器等辅助器具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上,最高提升80%;罹患尘肺病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配置呼吸机、制氧机等辅助器具单价需在1万元以内;
(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补齐差额部分;
(四)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上,按照待遇计发基数标准,A级护理提高30%、B级护理提高20%、C级护理提高10%;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全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补齐差额部分。
补充工伤保险的运营应遵循“以支定投、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筹资标准每年控制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以内。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根据待遇赔付项目、标准以及上年度享受待遇人数、项目支出等情况确定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保费,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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