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零售药店发出经营提示,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经营场所防控,严格四类药销售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零售药店,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零售药店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落实非必要不离包、不聚集等要求。每日上岗前必须健康监测,如有发热等症状或健康码“红码”、“黄码”,以及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上岗。
同时加强经营场所防控。零售药店应勤通风,每日两次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严格落实进店顾客“扫码(场所码)、测温、戴口罩”要求,发现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及时向所在社区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严格四类药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继续严格执行“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销售(含网络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及时登记、上传相关购药信息。未通过系统上报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四类”药品。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各零售药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畅通进货渠道,严把进销存环节质量安全,严禁不合格药品及防护用品流入市场。坚决杜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强行搭售、销售不合格药品及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融媒体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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