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近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内蒙古提出——
持续减轻税费负担
◆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
◆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项目
降低运营成本
◆在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市场化价格调节机制,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下调运输价格
◆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
◆对入驻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强化用地供给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
◆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加快解决企业用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与企业签署的用地协议,保障企业用地权益
强化用能保障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
◆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
◆对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能评手续
◆引导能耗要素向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质量项目流动
◆实现全区范围内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继续实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
降低运营风险
◆制定突发疫情保障预案,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在生产建设中用工、用能、用水、物流、防疫等方面的需求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和“九不准”要求
◆严禁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 “层层加码”
◆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要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保障
来源:草原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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