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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方案》 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

近日,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精神,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着力激活配优土地资源要素,形成并有效实施多元化交易模式,推动我市土地资源价值提升;着力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不断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增强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空间规划引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

1.科学编制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划定“三区三线”,明确管控要求,锁定城镇开发边界,高效配置空间要素。

2.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各园区用地范围,加强对园区的产业和用地布局引导,促进园区土地高效利用。

3.严格落实规划实施评估制度,通过规划年度体检和评估,以问题为导向,优化各类用地空间布局,严控城镇建设用地无序蔓延。

4.深入推进包头市中心城区控规单元编制工作,通过对包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及存量土地资源的梳理研究分析,合理划分控规单元并落实空间管控要求。通过规划编制,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城市更新工作,激活老旧片区、闲置地块潜力,激发城市活力。持续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与存量土地再开发相适应、与提升土地资源相匹配的详细规划。

5.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区三线”以及涉及矿产资源、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草等领域的专项规划进行汇交梳理,按照相关标准整理入库,纳入“一张图”统一管理。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优化用途管制和决策分析服务功能。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6.全面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行动,将全市近5年违法用地和历年例行督察未整改到位问题全面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范围,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强化整改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有效化解存量违法用地问题。

7.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潜力,以区(旗、县)为单位形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台账。

8.根据核查通过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结合实际,指导有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的旗县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形成新增占补平衡指标。

9.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依据最新的国土调查变更数据,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农村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库。

10.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确定拆旧复垦建设任务的具体地块,完成“十四五”拆旧复垦建设任务。

11.2022年完成达茂旗3442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指导固阳县开展202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12.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行动。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及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完成任务的旗县区奖励用地指标,未完成任务的旗县区核减用地指标并暂停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激励、引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通过改变供应条件、规划调整、批文撤回、完善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方式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加大土地利用动态监管巡查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新的土地闲置现象,对现有闲置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十四五”期间全面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7.64万亩,今年完成“批而未供”消化任务1.73万亩、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0.24万亩。

13.加快建立多元组合的用地模式,探索点状供地政策,实现乡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三)创新园区用地模式,提升土地产出效益

14.推进“标准地”改革,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根据产业提出投资强度和建设标准要求,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内容,加强对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5.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根据自治区工业园区亩均效益评价,对亩均效益靠前的园区或排名提升显著的园区,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亩均效益排名靠后的园区,通过暂缓供地等方式倒逼提升亩均效益;对自治区开展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排名进入前10位的旗县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的奖励。

16.修改完善《包头市城镇低效用地盘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18〕94号),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尽快梳理低效用地项目并建立工作台账,认定低效用地、提出处置措施,分类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四)拓展土地收益途径,扩大政府土地收益

17.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煤炭和油气等能源、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租赁或入股的方式参与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和矿业开发项目。

18.推动差别化供地,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差别化供应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19.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调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0.开展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占用建设用地调查,摸清矿山建设用地底数。分析工矿废弃建设用地治理复垦潜力,对治理复垦地块进行科学的适宜性评价,确定复垦区的调整利用方向。

21.落实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流转使用的相关政策。矿山企业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22.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工矿用地的生态修复和再利用。

(五)做强土地交易平台,强化综合调控作用

23.充分发挥地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每2年至3年调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要求,在2023年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以保证基准地价的合理性。

24.严禁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出让工业用地,按照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土地成本之和)。

25.按照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建设理念,参照先进地区的先进做法,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与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实时互通共享。

26.市本级和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现承担土地储备职能的机构,要明确相关职责,加强力量,切实将我市储备土地项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工作统筹,认真督促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对接。各责任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厅局的对接沟通,全力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土地管理和经营方面业务人员的培训,为高质高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撑;要加大任务目标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深化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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