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内政发〔2022〕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目录
总 则
第一章规划基础
第一节资源现状
第二节发展成就
第三节面临形势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规划目标
第三章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第二节提升能源资源基地建设水平
第三节强化国家规划矿区保障能力
第四节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区管控
第五节规范重点勘查开采规划分区建设
第四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第一节统筹推进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
第二节稳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
第三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持续开展矿产资源差别化管控
第二节逐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第三节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第六章矿业绿色发展
第一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着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节强化规划管控作用
第三节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审批制度
第四节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节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总 则
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遵循。涉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矿产资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规划基础
第一节 资源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共124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为119种(不包括由自然资源部统计管理的石油、天然气、铀和目前未统计汇总的地热、矿泉水),上表矿产地2150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891处。全区有45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三位,103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十位,其中,煤炭、铅、锌、银、稀土、铌、锗、普通萤石、晶质石墨等矿产是自治区的优势矿产。2020年,开采矿产121种,完成采选业总产值2462.6亿元,占自治区生产总值的14.19%。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稀土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相关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已形成地质调查、勘查、采选、冶炼、加工和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能源矿产品种齐全。石油、天然气集中分布于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群)、开鲁盆地和海拉尔盆地(群)。煤炭保有资源量5179.13亿吨,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煤炭保有资源总量的29.02%,且大部分具有煤田构造简单、煤层稳定、厚度大、埋藏浅、易于露天开采等特点,具备建设特大型能源基地的资源条件,对全国能源结构和布局有重要影响。已探获的铀资源量位居全国首位,已形成我国北方重要的铀矿资源勘查开发基地。稀土资源得天独厚,保有稀土氧化物资源量居全国第一,包头被誉为“稀土之都”,稀土资源量占全国总量的83.7%。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分布集中,具有规模开发条件,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大兴安岭中南段和狼山地区,3个地区有色金属量占全区总量的95%以上,是我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原材料供应基地。非金属矿产分布广泛,普通萤石、晶质石墨、高岭土、盐、石膏、芒硝、天然碱等矿产优势明显。
第二节 发展成就
“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内蒙古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落实了自治区区域发展方向。
基础地质调查有序推进,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全区累计投入资金约11亿元,共完成1︰25万区域重力测量6.26万平方千米、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1.38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调查8.06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4.8万平方千米,通过实施区域矿产地质调查项目,提高了自治区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提供了一大批综合异常和重要矿(化)点。完成了西乌珠穆沁旗、额济纳旗等以旗县为单元的1︰10万水文地质调查36.4万平方千米,实施了通辽地区、河套灌区综合开发利用评价,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需求提供了服务。
矿产资源勘查成效显著,资源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强化找矿突破行动,积极引导各类资金投入,累计投入矿产勘查资金42.6亿元,新增大中型矿产地117处,其中,大型63处、中型54处。重要矿产成果突出,新增煤炭1136.14亿吨,铜金属量145.9万吨、金金属量323.8吨、锡金属量33.3万吨、钼金属量23.1万吨,晶质石墨矿物量4475.2万吨,新发现那仁乌拉钨铋银多金属、维拉斯托锂多金属、查干文都日晶质石墨等大中型矿床。银、铅、锌等优势矿产取得重大突破,新发现了复兴屯、东花脑特银多金属、呼勒图锌多金属等一批大中型矿床。地方财政投入1.7亿元,安排地热勘查项目48个,实现了地热勘查重大突破,积累了丰富的勘查经验。
矿产资源开发更加合理,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积极引导高效利用萤石资源,乌兰察布市开展了萤石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在采选利用关键技术方面取得较大创新,提高了重要非金属资源的产品附加值。加强了对锗煤、焦煤、无烟煤的保护利用,严禁超规模生产,多管齐下实现有效保护。煤炭实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592个。
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得到优化,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升。坚持矿产资源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矿产资源规模化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数量由2015年的4776家减少到2020年底的3393家,大中型矿山数量由579家增加到955家,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2.12%提高到28.15%,较2015年提高了16.03个百分点。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逐年提高,“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最低要求。
矿山生态文明稳步推进,绿色发展建设成效显著。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绿色矿山建设得到了矿山企业的积极响应。自治区已有381家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其中,67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141家矿山已有55家纳入了绿色矿山名录,其中,赤峰北成功列入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单。全区投入4.3亿元,启动实施了21个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并印发实施了自治区绿色勘查技术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明显。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制度,生产矿山累计投入治理资金约97.83亿元,累计治理面积约711.8平方千米,通过实施分期验收制度,强化了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快了“还旧账”进程。各级财政投入20.39亿元,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215.5平方千米,矿山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现了开发与治理并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向基金制度的转变,进一步推动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入了新局面。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能力显著提升。自治区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和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梳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审批下放。加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逐步由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由重微观管理转向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基本构建起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自然资源管理新机制。
第三节 面临形势
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要求守好生态底线。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更加突出生态的重要性,内蒙古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状况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发展,也关系东北、华北、西北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时强调,任何地方的发展,都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十四五”时期是全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必须妥善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资源保障力度。矿业开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着95%的能源、80%的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内蒙古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要提高地质调查和勘查经费投入,有针对性地加大油气、稀土、稀有、稀散矿产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兼顾铁、铜、镍等大宗紧缺矿产勘查,努力形成一批能源资源接续区,保障能源资源供应。
矿业绿色发展要求资源高效利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煤炭、钢铁、水泥为代表的传统大宗矿产需求即将进入峰值,以铝、铜、铅、镍为代表的大宗矿产需求仍将保持高位,以锂、钴、稀土、地热、煤层气、页岩气等为代表的新材料、新能源矿产需求快速增长。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要求,必须积极建立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发展新格局,进一步优化矿业布局,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资源。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随着“放管服”管理改革的深化以及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能职责的落实,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优化矿业领域营商环境。调整矿业权出让权限,全面实现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压缩矿业权审批时间,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申报程序;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压缩办理环节和要件,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推动建立部门间联审机制,形成“要我办”到“我要办”工作机制的转变,依托自治区蒙速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争取实现“一网办、掌上办、一次办、帮您办”的高效服务。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内蒙古“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与重要矿产勘查,保障能源资源安全,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能耗双控要求,实施分区管控、总量调控、源头把控,以保护优先、集约集聚开发为主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保障有力。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加强重要矿产勘查,推进北山地区地质专项,勘查重点平面上由东向西转移,垂向上由地表勘查逐步向深部探测转移,促进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升级,保障重要矿产供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强化水资源刚性硬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将各类勘查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推进矿产资源绿色高质量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强化资源保护,持续开展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构建以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集约集聚、规模化开发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坚持全面治理、协调发展。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推进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矿种差别化和区域差别化管理,落实自然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第三节 规划目标
1.2025年目标。到2025年,煤炭、稀土、铜、金等重要矿产的供应保障体系更趋完善,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基本形成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
资源保障更加有力。进一步夯实基础地质调查,解决一批制约资源和环境的关键问题,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加强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加大重要矿产勘查力度,实现找矿新突破,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0—15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稳步增长。
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推进自治区矿业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差别化高质量协调发展,分区更加合理、管控更加有效,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稳步推进煤炭、稀土等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全区煤炭年产量10亿吨左右,稀土氧化物和钨按照国家下达指标生产。
资源利用更加高效。自治区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在期矿山总数控制在29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5%左右。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科技投入逐步增长,矿山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三率”水平达到国家要求,资源就地转化率逐步提高。
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强化黄河流域、乌海及周边等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严格监管,督促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矿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审批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更加精细,资源家底更加清楚。积极探索砂石“净矿”出让,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趋合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2.2035年展望。到2035年,重要矿产资源供应保障体系更加稳定,勘查开发空间布局基本合理,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协调,矿山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绿色开发模式全面形成,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沿黄生态管控线内,严禁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要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衔接,统筹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土空间管控有关要求。
推进东部地区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统筹协调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勘查开发格局,开展老矿山深部勘查,提高已有矿山资源利用效率。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地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全面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在兴安盟中部—赤峰市北部、赤峰市南部敖汉旗地区,重点勘查开发铜、银、铁、铅、锌、锡、钼、金等金属资源,提高金属资源保障能力,建成重要的多金属资源基地。推进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耕地集中区或硒元素含量高值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
推动中部“几字弯”资源清洁高效利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位于黄河“几字弯”地区,是生态重要区,也是自治区重点发展区域,要积极推动资源绿色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开展城市综合地质调查及地热等非常规能源勘查开发。高标准打造煤炭基地,优化提升鄂尔多斯市煤炭产能,稳步推进现代化大型煤矿建设,科学有序发展优质产能。围绕包头市得天独厚的稀土资源,加强稀土高效利用,建成我国重要的稀土新材料研发和生产基地。发挥乌兰察布市区位优势,打造石墨资源深加工基地,提高四子王旗萤石矿山规模,推进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整合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
加快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聚开发。以重要矿产为主攻矿种,在北山地区和巴彦淖尔市北部重点勘查区继续加大找矿力度,保障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稳定增长,实现重点勘查区找矿突破。额济纳旗北山地区以富铁、铜、金等重要矿产为主攻矿种,开展综合地质调查、重要固体矿产勘查、矿山深部找矿、地质科技攻关与综合研究等专项勘查工作,力争实现重要矿产找矿突破。巴彦淖尔市北部地区加大铁、铜、金等重要矿产深部勘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建成能源资源基地。
第二节 提升能源资源基地建设水平
基地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资源。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多种资源的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率先建设数字化矿山。
强化煤炭基地资源保障作用。基地内煤炭产能占全区90%以上,鄂尔多斯市地区通过新建和核增释放优质产能;有效发挥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储保供”作用,有力保障东北地区煤炭供应。加快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井下机械化程度基本达到100%,全面完成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到“十四五”期末,具备条件的大型正常生产煤矿全部实现智能化,提升全区煤炭保障能力。
加强稀土基地资源高效利用。充分发挥包头市稀土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优势,以及白云鄂博稀土资源研究与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的研发、检验检测优势,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开展包头市现有具备科技资源优势相关领域的研发创新、科技成果中试示范线建设、孵化高科技企业等活动,打造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集群。
提升金属基地资源开发水平。加大金属资源基地深部及外围找矿力度,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矿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打造龙头骨干企业,推动资源向冶炼加工骨干企业配置,加快产业融合、上下游联合,实现“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鼓励矿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为发展重要新兴产业提供资源保障,打造重要的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加工产业基地。
推动晶质石墨基地产业升级。依托兴和县黄土窑晶质石墨,打造内蒙古晶质石墨深加工产业基地,通过矿产品深加工和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的效益转化。加强高端产品研发,培育石墨—石墨材料—应用产业链,发展高功率石墨电极、石墨(烯)高分子复合、石墨(烯)碳纤维和玻璃纤维等材料,促进规模化生产。
第三节 强化国家规划矿区保障能力
统筹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矿业权投放及开采指标优先向国家规划矿区配置。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推进重要矿产勘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勘查程度及储量级别。
第四节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区管控
对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区内,严格保护和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外部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将矿产资源保护区调整为重点开采区,由自治区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开发。
第五节 规范重点勘查开采规划分区建设
优选北山地区、大兴安岭地区和华北地台北缘成矿带等成矿条件优越、找矿前景好,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以铁、铜、镍、金、钨、钼、“三稀”矿产、萤石等重要矿产为主,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15处;在河套地区划定地热勘查开采区3处。
重点勘查开采区是专项地质勘查资金和社会资金勘查投入的重点区域,要积极构建“基础先行、公益拉动、商业跟进、重点攻关、快速突破”的地质勘查工作机制,提高地质工作程度,探求大中型矿产地,实现矿产勘查重大突破。
北山及周边地区重点勘查开采区,包含内蒙古额济纳旗北山北带、额济纳旗北山南带、额济纳旗望湖山、额济纳旗雅干—珠斯楞、阿拉善右旗扎木敖包—特拜、阿拉善右旗塔木素—阿拉善左旗温都尔毛道6个多金属矿重点勘查开采区。加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以铁、铜、金等重要矿产为主攻矿种,开展重要固体矿产勘查、矿山深部找矿,力争发现4—6个大中型矿产地,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明显增加。
大兴安岭地区重点勘查开采区,包含内蒙古赤峰南部金矿、扎鲁特旗巴尔哲锆矿、克什克腾旗拜仁达坝—哈尔楚鲁图多金属矿、林西县哈达吐—台莱花多金属矿4个重点勘查开采区。鼓励开展深部及外围矿产勘查,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提交新增资源储量。
华北地台北缘成矿带重点勘查开采区,包含内蒙古乌拉特后旗霍各乞铜矿、白云鄂博铁铌稀土多金属、白乃庙—别鲁乌图铜多金属、武川县赵井沟铌钽矿、四子王旗萤石矿5个重点勘查开采区。加强铜、“三稀”、萤石等重要矿产勘查,推进资源高水平开发。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第一节 统筹推进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
1.夯实基础地质调查。开展额济纳旗北山等地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鄂尔多斯市等重要油气盆地及外围地区1︰10万航空物探测量、河套等盆地及外围地区1︰25万区域重力测量,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精度,为摸清资源潜力夯实基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继续开展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的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选取重点地区开展1︰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圈定一批富水地段,实施缺水地区找水勘查,施工一批探采结合井,优先解决集中连片特困区人畜饮水困难。央地协调开展额济纳旗北山、白云鄂博和鄂尔多斯盆地西缘深部地质结构调查与成矿作用研究,获取深部成矿、成藏和地质信息,评价深部能源资源潜力,开拓深部找矿空间。
2.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矿集区等典型区域开展生态地质调查,支撑服务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自治区东部耕地集中区、河套地区1︰25万和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基本摸清自治区粮食主产区耕地质量状况。加快完成呼包鄂城市群地质安全风险调查评价,查明地质背景和自然资源赋存条件,识别重大地质问题和风险,建立城市群地质安全风险评估方法体系;推动赤通“双子星”城市圈综合地质调查,查明城市国土空间范围内全要素地质指标和参数。
3.开展能源矿产调查评价。在重要盆地推进常规油气和铀矿资源调查评价,力争取得突破。以基本摸清全区地热资源家底为目标,开展地热资源潜力调查评价,科学推进水热型地热资源多领域利用,推广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加快建立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以摸清区内主要盆地非常规油气资源家底为目标,立足新区、新层系、新领域、新类型,在能源基地或大型含煤盆地积极推进页岩气、页岩油、煤层气、陆域天然气水合物、生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调查评价和有利区优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自治区能源消费转型升级和生态环境保护。
4.加强重要矿产调查评价。以重要矿集区、重要找矿远景区为重点,突出重要新兴矿产、大宗紧缺矿产调查,提高重要矿产的资源保障能力,支撑服务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以锂、铷、铍、铌、钽、稀土等为主攻矿种,在自治区中部实施1︰2.5万综合地质调查和成矿规律及选区研究。以铜、金、锡等大宗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在额济纳旗北山地区开展1︰2.5万综合地质调查和成矿规律研究及找矿预测。
5.提高地质调查科技创新水平。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地质云”分节点建设,推动地质大数据共享,提升地质调查水平和决策支持能力。大力推动自治区岩浆活动成矿与找矿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凝聚高端创新人才、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和实施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创新高地作用。
第二节 稳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
1.矿产资源勘查方向。重点勘查石油、富铁矿、铜、金等紧缺矿产和稀有、稀散矿产,加大重要矿产深部勘查。加强铀、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等非常规能源勘查力度;稳步推进主要盆地煤层气勘查。限制勘查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原则上不再新立此类矿产的勘查项目,确需新立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2.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加快大型成煤矿区煤炭勘探,为煤炭基地建设提交一批可供大中型矿井利用的资源储量,提高鄂尔多斯市等区域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储量级别,提升资源接续能力。对于鄂尔多斯盆地等重要矿产聚集区内叠置的矿产,探索建立综合勘查、综合研究、统一部署的协调机制,鼓励推进煤、铀兼探兼采,促进勘查成果共享。加强锗、铝等煤系共伴生资源的综合评价、综合勘查,促进资源优质优用、梯级利用、综合利用。
加大煤层气勘查。加大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海拉尔盆地、二连盆地(群)煤层气资源勘查力度,实现煤层气突破,为煤层气规模开发、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逐步加强中西部地区贺兰山煤田、黑山煤田和高头窑矿区煤层气勘查。
推进地热资源勘查。结合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围绕自治区城乡建设总体布局及重点城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文化旅游等景区建设,在呼包鄂等有地热资源开发前景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地区进行预可行性勘查,以勘查促开发,促进沉积盆地地热能开发利用。
实现非能源矿产找矿突破。加大重点勘查区探矿权投放力度,完善风险勘查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勘查,勘查重点平面上由东向西转移。聚焦铁、铜、金等紧缺金属矿产,在额济纳旗北山地区主要找矿靶区以及有找矿前景的地区开展矿产勘查,取得找矿新突破,探获新增资源储量。以铌、钽、稀土、锂铷等“三稀”矿产为主攻矿种,加大四子王旗脑木更南、苏尼特左旗巴彦哈尔敖包、克什克腾旗隆勒毛敦、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鄂伦春自治旗防火外站等地区勘查力度。开展铅、锌、银、萤石、晶质石墨等优势矿产勘查,提高资源储量级别,保持资源优势。
3.实施深部矿产勘查。加强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示范,积极推动阿拉善盟北山、巴彦淖尔市北部、包头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等地区老矿区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实现增储上产。加强深部矿产资源勘查科技引领,推进深部勘查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适合深部找矿的物化探等技术方法。结合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新发现,开展典型矿床的成矿机理研究,指导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
4.积极推进绿色勘查。把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实施勘查时充分考虑“地质、经济、技术、环境”四要素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勘查方法和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项目承担单位要执行绿色勘查技术要求,项目主体单位负责跟踪督导和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检查。继续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推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成功经验和成熟模式总结上升为制度,推动建立新时代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区绿色勘查工作。加强对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勘查评价。
第三节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1.严格勘查规划区块设置。自治区负责划定重要矿产的勘查规划区块;盟市负责划定其他矿产的勘查规划区块,且不得与自治区划定勘查规划区块重叠。勘查规划区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矿区的整体勘查评价和整体开发。勘查规划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1个勘查主体。
为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本级规划期设置勘查规划区块403个,规划面积1.5万平方千米。勘查规划区块位于能源资源基地内46个,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内41个,位于重点勘查区内159个。
2.规范探矿权管理。
规范探矿权设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勘查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探矿权的设置,按照政府规划指导、市场有效需求和勘查工作进展需要,有序投放探矿权。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严格矿业权出让管理。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自治区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以外其他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除外。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强化地质勘查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后地质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启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地质勘查单位开展信息填报及公示。建立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对纳入异常名录的予以限制,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管理,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探矿权人自身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面清理和重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相关制度,进一步简化评审备案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把控质量。加强对盟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指导和质量管控,加强储量统计监控,全面提升储量统计质量。
第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 持续开展矿产资源差别化管控
1.矿产资源开采方向。
重点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铀矿、地热、富铁、铜、镍、铬、锰、金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在符合准入条件下,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加快推进煤炭、煤层气一体化开发利用。
限制开采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稀土和钨矿产进行总量调控,按照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不新建汞矿山,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
2.加强矿种差别化管控。
推动煤炭绿色开发。围绕重要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发挥煤炭供应基地的重要作用,优化提升鄂尔多斯市煤炭产能,在鄂尔多斯市新建一批现代化大型煤矿,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产能占比达到92%,积极推动鄂尔多斯市多矿种叠置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煤炭、天然气等多种资源共采,开展“采煤采气一体化”合作开发等方式;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区煤炭产能;保护性开采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区焦煤等稀有煤种,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煤炭资源整合,优化开采布局、科学合理开发。
强化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地热资源开发,扩大地热资源利用规模。科学开发高效利用地热资源,发展以康养、洗浴、度假旅游和供热为主要服务方向地热能开发。加快推进全区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系统建设,通过政策激励、勘查指导、示范引领,引导浅层地热能在供暖/制冷领域的用能替代由盟市中心城市向旗县城关镇及重点苏木乡镇普及,形成全区“多点开花、由点及面、协同发展”的发展格局。
稳定金属矿产供应。钨、稀土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严禁超标开采。鼓励钨矿生产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改进工艺装备,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强化铅、锌、钼等矿产新建矿山环境准入论证,严格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稳定铁锰矿产供应能力,加快形成以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为核心,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供应格局。适度扩大铜矿开发规模,依托铜多金属资源基地,建设铜产业集群。提升贵金属矿产开发水平,以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等地区为重点,稳定黄金资源供给,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技术,提高废石、尾矿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提升非金属矿产开发水平。依托石墨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鼓励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发展石墨深加工产业,资源优势向高端新能源、生物医药、环保材料等产业培植。以四子王旗地区萤石资源为重点,推进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新建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中型及以上。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管理。盟市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区域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对无法划定集中开采区且需要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安排的盟市、旗县(市、区),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探索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净矿”出让。
第二节 逐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提高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建设规模要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严格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准入标准,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改扩建煤矿改扩建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山,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2.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控制矿山数量,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到2025年底,自治区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2900个以内。
盟市要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对所辖旗县(市、区)进行指标分解,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严控新建矿山数量。
第三节 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鼓励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促进集约发展。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鼓励煤矿企业回采边角残煤、非永久保护煤柱。加强白云鄂博稀土、铁、铌、钪、萤石综合回收综合利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开展逆向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试点,鼓励企业利用市场方式建设废钢、废铜、废铝以及废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项目,培育“互联网+回收”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
2.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炭清洁生产,有序发展清洁高效煤电,保障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三大煤电基地坑口电站群、特高压外输电力通道配套煤电电源点的煤炭供给,保障现代煤化工项目煤炭供给。以神东煤炭基地为核心,壮大现代煤化工、煤焦化、氯碱化工和装备制造等特色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强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纵横延伸。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资源化利用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固体废物。积极推进粉煤灰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开展褐煤、低阶煤制氢和热解综合利用工业化示范。综合开发利用煤共伴生资源,保护性开发准格尔矿区富铝煤,推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拓展煤矿瓦斯利用方式,大幅度提高瓦斯利用率。
3.着力加强重要矿产开发利用。鼓励金属矿产引进国内“采、选、冶、加”一体化高端企业,推进矿业领域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大稀土元素应用研究力度,高效绿色开发白云鄂博稀土资源,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推进稀土、铁、铌、钪等共伴生资源高效分离提取,打造勘查、开发、利用、回收全产业链。依托金、铅、锌等资源,以金属资源基地为核心,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有色金属整合平台,积极引进以有色金属为原辅材料的下游器件和整机制造企业,推动绿色能源产业与有色金属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晶质石墨、萤石等优势非金属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关联度,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发展,力争形成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4.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严格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管理,未达到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造成资源破坏的,应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强化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的利用,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探索支持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激励政策,加大对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选冶技术工艺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先进的骨干企业倾斜。
第四节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严格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自治区划定重要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盟市负责划定其他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且不得与自治区划定开采规划区块重叠。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要有利于整体开发,符合规划分区管理要求,与矿产资源开采方向一致。原则上1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1个开采主体。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规划期拟设置开采规划区块694个,规划面积1.0万平方千米,其中,能源矿产118个(全部为煤炭)、金属矿产532个、非金属矿产44个。
2.规范采矿权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探转采应按照采矿权登记有关规定管理,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不低于现有矿业权5%的比例抽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推动对违法和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矿山建设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勘查、开发、闭坑信息化监管。
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第六章 矿业绿色发展
第一节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规范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引领、政策扶持、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
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各盟市依据矿山环境现状,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第二节 着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盟市主导、旗县实施”的总体思路,全面排查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对于生产矿山存在应治未治或治理不达标的,要责令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做到应治尽治;对于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需治理区域,沿黄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争取黄河流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全面落实黄河流域废弃矿山的综合整治工程,争取2025年底彻底解决流域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台账,明确各项治理实施进度,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重点强化黄河入口处乌海—棋盘井煤、石灰石矿区、黄河北岸金属矿区、黄河南岸东胜煤矿区和黄河出口处准格尔煤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强化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助力提升黄河流域生态功能。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优化矿山布局,实现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创新治理技术和模式,全面提高露天采坑、排土场治理水平,消除灾害隐患,重塑地形地貌景观,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恢复植被,形成“协调统一,整齐有序”的矿区新面貌。
3.强化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压实企业治理责任,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生产矿山要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书“边开采、边治理、应治尽治”,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矿山闭坑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合力推进《规划》实施。
第二节 强化规划管控作用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管理中的刚性约束。盟市、旗县(市、区)要逐级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后原则上1年调整1次;新增开发项目属于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1年不得超过2次。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集体决策机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科学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中的重大事项。经审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审批制度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规划管理责任考核制度,与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规划落实。完善规划审查报批制度,按照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第四节 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开展规划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规划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形势,提出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纵向监督,各相关部门横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三个方面的规划实施监督体系。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同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区统一规划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实施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规划数据库调整要与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行集中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1次。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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