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
《包头市城区早餐摊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更好地加强
对早餐摊点规范管理
如何切实解决城区部分
早餐摊点随意占道经营
及摊前卫生不洁等问题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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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早餐摊点,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施且位置相对固定的可移动早点经营摊点及其附属设施。
日常管理
→ 早餐摊点日常经营要划片经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合理设置可临时占用的地点设置早餐摊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早餐摊点设置、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收取任何行政管理费用。
→ 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早餐摊点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二)按确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经营:
1.按事先划定和制定的规范经营点位置设摊,不得超线多占。
2.每天营业时间为主干道6:00-8:00、次干道6:00-8:30、背街小巷6:00-9:00,节假日可延长半小时。
(三)早餐摊点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亮证、统一编号、统一垃圾桶;
(四)经营人员应持健康证经营,证件不全或信息不符者不得上路经营;
(五)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早餐店经营所产生的垃圾由经营人员负责清扫,保持早餐摊点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六)不得在规范经营点内擅自接水接电、摆放桌椅和私设棚亭;
(七)爱护规范经营点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树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公共设施。
→ 早餐摊点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现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况严重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可收回该规范经营点的经营权:
(一)未亮证经营的;
(二)在规定经营时间内未做到“三统一”的;
(三)未按时撤摊的;
(四)未设置垃圾桶(篓),乱扔垃圾的;
(五)撤摊时未清理场地,造成环境污染脏乱的;
(六)未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经营的;
(七)不服从区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
来源:文明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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