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规范使用
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
(2022年第24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流行的奥密克戎病毒传染力强传播速度快,极易发生聚集性疫情,对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大影响,为进一步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以最快速度切断新冠病毒传播链有效遏制疫情扩散,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在流调溯源、风险排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即日起,要在全市公共场所等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是特定场所赋予的一个专有二维码,“场所码”与“健康码”数据互通,扫描“场所码”可在自动核验“健康码”信息的同时,对出入人员进行自动化登记,无需重复出示“健康码”。在发生疫情时,可以精准溯源排查涉疫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第一时间对相关暴露者进行排查管控,对防止疫情扩散,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起到积极有效作用。因此,扫“场所码”是全体市民防控疫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市“两站一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及公路卡口,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KTV、酒吧、网吧、洗浴、运动场馆、电影院等休闲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等文化旅游场所,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民宿、餐饮、药店、商业网点等经营性场所,医疗机构、居民小区等场所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均应当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要求,主动申领生成“场所码”,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场所码”扫码登记查验工作,做到“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经告知仍拒不扫码登记的不能入内,扫码结果异常的,全力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的要求,结合市指挥部2022年4月印发的《包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清单》,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全面履行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常态化做好本行业领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按规定张贴、查验场所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体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两站一场”和公路卡口及其它各类场所时,均应当主动扫描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全面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社会应严格落实主动防疫责任,相互提醒、相互监督、携手互助,共同遵守扫码验码等防疫要求。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22日
来源: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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