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日前,青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件。
2019年7月,王某某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相关设备并予以出售。其间,其多次将组装好的设备安装在ATM机上,盗取银行卡信息。之后王某某用银行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中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在某银行取款机取款。为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张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一套及配件若干,伙同他人在银行ATM机上安装设备盗取信息。张某某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他人将银行卡内的数万元余额盗刷,几人分别获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组装盗取银行卡的配件若干,从王某某被查扣的电脑中进行数据提取及鉴定,发现其电脑中有287条数据具备向金融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根据情形几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本判决已经生效执行。
本案是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行为人利用在银行ATM机上安装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案件。与以往审理的出售、购买信用卡并非法牟利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件有所不同,该案系典型的利用窃取装置获取银行存储于ATM机内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实施犯罪的行为,是近年来涉信用卡诈骗类案件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之一。
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各被告人的惩处,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法官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融媒体记者:霍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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