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和购买电动车的告知书
全市电动车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对全市电动车经营者和消费者告知如下:
一、电动车经营者
1.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作为非机动车销售。
3.对出售的电动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要主动提供车辆正规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相关凭证,主动提醒消费者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后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后方可上路。
4.经交管部门授权的电动车经营者要积极提供免费上牌服务。
二、消费者
1.明确自己购买车辆的属性(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电动摩托车(轻便二轮、二轮、三轮)属于机动车,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
2.购买电动自行车,建议消费者到能够提供免费登记上牌服务的商家进行购买。
3.购买的是机动车时,要自觉索要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购车凭证。
4.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D、E驾驶证准驾车型也包含F证);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普通摩托车驾驶证E证(D驾驶证准驾车型也包含E证)。
5.低速电动车产品(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目前尚无“三包”规定,建议消费者购买时,查看生产厂家、经销商的商品售后承诺。请务必谨慎购买。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来源:包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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