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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

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规范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各地区务于6月底前将新标准执行和提标资金发放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二、优化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让困难群众及时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盟市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三、严格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确保于6月10日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上半年资金补发完毕,并按月发放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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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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