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买到新房后会选择由装修公司设计装修,由此造成装修公司因未如约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日益增多。
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原告杨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协议》《主材代购协议》,约定由被告代为购买装修主材,并约定了代购总价。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发现被告甲公司施工安装中央新风系统的管材没有按合同约定安装丙品牌。而是安装了其他品牌,未征得原告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经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协议》《主材代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现在原告依约按施工进度向被告支付了装修及材料款,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购买、安装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材料进行装修。据此,该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及主材代购协议,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杨某扣减已施工费用后的预付工程款。同时,判决甲公司按其责任比例支付原告杨某违约金、拆除管材涉及的损失,并赔偿原告延期入住使用房屋的损失。经计算,本案甲公司不但未能从这单业务中赚到钱,反而倒赔了近五万元,同时还丧失了商誉,得不偿失。
融媒体记者 张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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