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餐饮业食品经营许可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小饭桌备案卡》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
整治行动将严查未经许可开办单位食堂行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开办食堂,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供餐。严查未经许可进行集体配餐行为。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凡未取得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且疫情防控期间未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向用餐单位供餐。严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各类餐馆(小餐饮店除外)、农家乐以及提供就餐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整治行动将严查未经审查登记备案开展网络餐饮服务行为。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所在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需标注网络经营字样。同时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餐饮单位及未备案登记的平台和网站,一律不得从事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严查未经备案从事小餐饮和小饭桌食品经营行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和在集中交易市场或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以烹饪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小餐饮,以及学生“小饭桌”等托餐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小饭桌)备案卡后允许开办经营。
整治行动将严查未取得许可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行为。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员工就餐的食堂可以以承包商的名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业态为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堂的,应当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招标方要与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超有效期经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广大市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融媒体记者 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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