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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燃气!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日

下面就《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往下看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依法处理、保护个人信息;

(三)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经营燃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不得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七)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定期免费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用气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者对非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八)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燃气用户购买本单位或者指定的燃气设备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燃气用户委托本单位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设备。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八)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九)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

(十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内放置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十二)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十三)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识、识别标识,拆修瓶阀、附件;

(十四)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十五)购买和使用非法充装、非法经营的瓶装燃气;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服务向燃气经营者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缴。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点此查看←

来源: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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