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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未办残疾证被取消待遇?民政部门回应来了!

近日,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张先生反映:他是特困人员,从去年12月至今,他的特困补贴一直没有发放,不知是取消了还是其他原因。

据张先生介绍,他今年60岁了,一个人生活,没有残疾证明,几个月了一直没有发放特困人员补贴。那么,张先生的特困待遇是否被取消了?如果取消了,原因是什么?带着疑问,我们联系到了固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的王科长,他告诉记者,由于张先生没有残疾证明,且年龄不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不符合现在特困户的条件,因此在去年年底的清查复核工作中取消了他的特困待遇。民政部门考虑到他的生活困难问题,目前正在给他办理低保,并协调残联给他鉴定残疾等级,一旦鉴定结果符合特困条件,还会将他纳入特困范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认定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听众张先生年龄未满60周岁,又没有当地残联发放的一、二级残疾证,因此取消其特困供养符合政策规定。

小贴士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来源:内蒙古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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