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河区某粮油批发个体户,被告刘某系被告包头市某物业公司临时雇佣人员,负责给某物业公司承包的单位食堂采购米面粮油。自2018年10月,原告每次按被告刘某提供的物品清单将货物送至指定单位食堂,截止到2020年6月,被告刘某共拖欠原告货款14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东河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系被告某物业公司的临时雇员,负责为某物业公司承包的单位食堂采购米面油。虽被告某物业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临时雇员到原告处采买米面粮油系履行工作职责,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某物业公司承包的食堂,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接收货物,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被告某物业公司就应履行付款义务。虽被告某物业公司称货款已足额给付被告刘某,欠款系刘某个人行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向原告履行货款给付义务而非被告刘某,被告某物业公司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被告刘某主张权利。原告在出现货款拖欠情况后未及时止损,对其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故本院依法做出判决:一、被告包头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东河区某粮油店支付货款148000元;二、驳回原告东河区某粮油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维持原判。
司法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核心要义在于平等保护市场各方经济主体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振市场信心,以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引投资、促发展、提信心、推经济。个体经营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组成部分,为我区经济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本案中,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合法权利保障与否,事关经济市场中,中、小经济体持续发展壮大、法治信心的树立,事关司法审判、执行保障经济发展是否能落到细处、实处。司法审判的生命,在于是否能将公正、合法的一纸判决有效落实,本案处理中,审判者不仅从合同具有相对性的法定角度出发,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清偿主体,有利于原告胜诉利益的实现;更直接释明法律关系,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向侵权方被告刘某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东河区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各方经济主体的利益,努力在每个案件细节的处理中,体现出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用案件当事人良好的法律体验,提振我区整体经济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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