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精准发力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石宝镇司法所调解个体运输队与供货厂家供货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当事人:1.河北某运输队;2.河北某信息部(受供货厂家委托办理货物运输事宜);3.河北某供货厂家;4.石宝镇辖区内某企业。供货厂家委派信息部联系个体运输队,个体运输队按照要求给达茂旗石宝镇某公司运输炼铁所需原料共13车,接收公司验货后认为原料规格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拒收。货运司机与信息部、供货公司多次联系无果,13车原料无法处置,在接收公司门口停货一天一夜,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随后货车司机向石宝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接到调解申请后,石宝镇司法所调解员在仔细审阅供货合同和原料清单后,理清了三方关系和具体责任。信息部与个体运输队只承担运输任务,对原料品质并不知情。供货公司理应承担运输队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但其称由于涉及原料金额较大,需公司主要领导决策处置,预计2天时间。面对一天一夜没合眼的大车司机和运输队的损耗,调解员经与信息部负责人和供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交涉后取得了供货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调解员向主要负责人耐心分析事件前因后果并给出法理依据后,主要负责人当即承诺换货并为13车原料重新联系了包头一厂家接收,但运输队从达茂旗到包头市的运费需与信息部协商。运费问题上双方坚持己见,各执一词,不肯让步。调解员向运输队和信息部双方建议:运输队不再索要误工费,但信息部要将运费由50元/吨提高到65元/吨,双方应该互谅互让,最大程度减少双方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协议,13车原料在滞留两天后运往包头。13名大车司机带着万分感激的心情向石宝镇司法所调解员告别,“在他乡遇到这样复杂的问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是我们的幸运”。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供货合同纠纷,发生在辖区内较有影响力的企业、外地企业和个体之间。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向各当事人讲明了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了供货企业的推诿扯皮,既让被损害方运输队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也保障了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纠纷的升级和事态扩大,起到了维护辖区社会和商业环境稳定的重要作用,在群众当中树立了司法局人民调解的权威。事后,调解员就调解结果落实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并感谢石宝镇司法所专业及时的调解,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达茂旗司法局 段品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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