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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零售药店恢复线下销售“四类”药品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3月11日起,全市零售药店恢复线下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继续暂停网络销售“四类”药品。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各零售药店和广大市民,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管理、核酸检测和新冠疫苗接种工作要求。员工上班要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要着工作服、佩戴口罩,落实好防护措施。营业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并进行记录。所有从业人员要主动做好核酸检测和新冠疫苗应接尽接,要熟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应急处置流程。

加强进店人员防疫管理。零售药店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提醒顾客遵守戴口罩、测体温、限距离、“四类”药品实名登记购买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进店人员测温登记、佩戴口罩、核验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登记码等防疫措施。对健康码异常、体温超常,有发热、咳嗽、呼吸道症状患者以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等人员不得向其销售药品,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疾控部门,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严格“四类”药品销售管控。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必须进行身份核验,并通过“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和实时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坚决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行为。“四类”药品属于处方药的,必须凭处方销售。对违规销售“四类”药品以及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零售药店,依法严厉惩处。

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律要求,严禁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落实个人疫情防护措施。广大市民前往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要规范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核验健康码(行程码)、扫场所登记码。购买“四类”药品时,主动提供身份证,说明是否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涉疫风险人员接触史等情况,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因故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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