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东河区维多利华府小区业主,我要在自家车位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物业拒绝提供证明,百般刁难。但是小区里有一户业主已经安装了,物业无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国家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等均要求物业公司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希望政府监管部门督促改正。
答: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
经核实,在该小区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该业主的智能卡授权缩短为一个月,需要该业主每个月去物业公司刷卡开启门禁。我中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与门禁捆绑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司法诉程序收费。我中心电话联系反映人告知上诉处理情况,并建议业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也是每一位业主的义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可拨打包头市物业服务投诉热线0472-5267086(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进行投诉,旗县区、市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履行服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物业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记入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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