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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市场主体报送公示2021年度年报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市场主体进行2021年度年报公示。

凡202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1年度年报。2022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官网进行年报。年报无需任何费用,也无需提供银行卡账号信息等。广大市场主体要谨防登录钓鱼网站,上当受骗!202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场主体,在2022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换取新营业执照的,也需进行年报。市场主体应当对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到按时年报不逾期、如实年报不作假、全面年报不漏项。住所(经营场所)已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失信信息将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失信市场主体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年报公示具体事宜,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咨询。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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