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先看一下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
一、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包头今年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22年1月30日0时至2月20日24时、3月1日0时至3月13日24时,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今年春节,包头全域不能放炮。
包头公安打击处理案例:
2022年1月1日至今,包头市公安局共查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37起,行政拘留39人。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1起,罚款24人。
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被拘留
1月18日,青山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案件侦办中队通过线索得知,违法人吴某、李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青山辖区内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得此线索后,案件侦办民警在青山区赵家营子村东门将正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吴某、李某抓获,违法行为人吴某、李某对自己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青山分局依法对违法人吴某、李某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爆炸性物质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拘留
1月17日,石拐区公安分局后营子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外来返乡人员核查中,在某宾馆发现一外来人员行程轨迹可疑,民警随即对其停放在楼下的越野车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鞭炮、擦炮、烟花等大量烟花爆竹。查证属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依法收缴非法运输的全部烟花爆竹。
1月12日昆区分局民东所成功打处一起违规买卖储存爆炸性物质案,行政拘留2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小区内有人销售零散烟花爆竹,虽然数量较少,但还是引起了民警的重视。经了解,小区出现的烟花爆竹都是由一名戴口罩的陌生男子利用送菜做掩护悄悄提供和兜售。经过一天多的调查,民警锁定了嫌疑人的车辆。1月12日下午,民警在前口子村某平房处查获嫌疑人侯某某面包车,现场缴获烟花爆竹15箱。同时,民警对嫌疑人研判,从进茂市场孙某某处查获9箱烟花爆竹,均系从侯某某处进的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二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燃放鞭炮被处罚
1月20日上午,后炭市街派出所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石某行政处罚500元
1月16日12时许,万水泉派出所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陈某罚款五百元
包头警方提示:为保证大家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年,请大家切莫以身试法。对于非法储存、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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